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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李可染先生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艺术大师之一,他的艺术实践与学术思想为我国文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李可染先生在中国画坛上辛勤耕耘70余年,致力于中国绘画的传承与发展,在探索绘画现代风格的道路上以独特的视角重新诠释了中国山水美学,成为当代中国山水画开宗立派的大师。他生前创作的大量艺术珍品和提出的诸多有价值的学术主张,使中国绘画不仅在风格上面貌一新,而且在图式上别具一格。他的作品作为20世纪的经典,翻开了中国美术史上绘画的新篇章。李可染先生一生的苦学精神、探索精神、创造精神、为艺术献身精神以及对传统艺术的珍爱弘扬,为中国画的发展留下了一份宝贵的艺术遗产。
     李可染先生的夫人、著名美术教育家、雕塑家邹佩珠女士应李可染先生众多老朋友、学生、弟子的要求,经与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理事会协商,提议并发起组建的李可染画院,是研究李可染山水画和中国画艺术的专业学术团体。画院吸纳了众多优秀的活跃在当今画坛上的艺术家、理论学者,以研究中国山水画艺术为己任,以弘扬民族文化为目的,发扬“苦学派”精神,建立“中国派”画院,进一步促进中国文化事业蓬勃的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李可染画院,英文译名是:Li Keran  Academy of Painting(缩写LKRP)。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文化部主管部门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备案并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第三条 画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建立一个中国画创作与研究的学术团体,研究李可染学术体系、艺术思想。传承中国画艺术,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推动当代美术运动,推动美术教育和普及,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开展李可染书画研究、中国画理论研究、中国画创作与研究、美术史料保管与研究、美术展览组织与活动、相关培训与研修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单位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利:
(一) 制定、修改画院章程。
(二) 选举和改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任免画院院长、执行院长。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六)听取画院工作报告,审议画院财务报告。
(七)审议和决定画院管理制度、运营模式,决定画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八)决定监事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等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组成。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等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力和义务
(一)提出议案。
(二)对理事会重大议案表决。
(三)参加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和商讨画院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画院组织机构:画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执行院长一名。执行院长为画院法人代表。画院副院长由院长、执行院长聘任。
第十四条 画院院长、执行院长的职权: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任免画院工作人员。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自筹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 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专项课题或工作等专项资金。
(六)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七) 书画名家作品拍卖所得。
(八) 企业友情赞助。
(九) 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收入。
(十)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机构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自举办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7日李可染画院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李可染画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